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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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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在不超過本會主委待遇內,訂定薪資基準,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如屬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其薪資基準必要時需超過本會主委待遇者,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會核准後實施。
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53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