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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 EN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之藥品醫材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二、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