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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金融機構辦理本辦法支持金補助作業,各經辦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損失,民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執行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