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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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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N
第 13 條
承購人依前條規定繳清價款,並備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後,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及會同承購人辦理現況點交,並製作點交紀錄。
辦理前項登記所需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承購人負擔。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12 條
承購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繳交所需定金、配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