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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同一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
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按各申請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按各申請人占有土地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之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部分優先購買權人拒絕接受者,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餘優先購買權人之土地權利面積比例併入計算。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