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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十四條第二款情形。
二、未以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登載或通報之專業訓練課程資訊對外廣告或招生。
三、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登載參訓人員名冊或時數。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或未核實記載。
五、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核實註記缺課。
六、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五款情事之一。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星期前將開課日期、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及工作人員等資訊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前項已登載之開課日期有變動者,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其他已登載之資訊有變動者,申請之機構、團體應將變動部分於每期開課二日前重新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變動者,應於開課前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應於開課一日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參訓人員名冊,並於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登載參訓人員訓練時數。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辦理專業訓練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簽到退簿、出席照片紀錄格式並核實記載。
三、未參加專業訓練課程之人員,應核實於簽到退簿註記缺課。
四、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期間應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並應全程錄影。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三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工作人員人數少於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人數。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四、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未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或未全程錄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四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