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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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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EN
第 13 條
前條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
EN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核定。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