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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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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13 條
保管款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依前條規定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
第 12 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不得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存管作業錯誤者,得向保管處所取回保管款。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保管款,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款存入編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核對印鑑無誤後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