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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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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屍體處理設施,指屍體防腐、清洗、修補或美容化妝等設施。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3 條
殯儀館應有下列設施:
一、冷凍室。
二、屍體處理設施。
三、解剖室。
四、消毒設施。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
六、停柩室。
七、禮廳及靈堂。
八、悲傷輔導室。
九、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十、公共衛生設施。
十一、緊急供電設施。
十二、停車場。
十三、聯外道路。
十四、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