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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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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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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13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維持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三、命扶養義務人協助完成受扶養權利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命扶養義務人給付為受扶養權利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5 條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