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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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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收條例
第 13 條
被管收人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或管收期限屆滿,或執行完結時,應即釋放。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24 條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