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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