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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N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親屬、同性質廠商、學校或相關之團體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在金門、馬祖或澎湖所設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代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並由其親屬或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應由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向服務站代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並由其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個人旅遊者,應另備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之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傷害保險證明文件及註明大陸地區緊急聯絡人之行程表。
前條第四項情形,由救助人代申請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社會交流:包括探親、探病、奔喪、人道探視或其他交流活動。
二、藝文商務交流:包括學術、體育、宗教、文化、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
三、就學:包括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
四、旅行:包括組團及個人旅遊。
移民署為前項許可前,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以組團方式辦理者,每團人數限三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整團同時入出,不足三人之團體不予許可,並禁止入境。
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或澎湖海域,因突發之緊急事故,得申請救助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避難。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發生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其必要協處人員,得向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該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之停留期間屆滿者,亦同。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許可入境者,其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