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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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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13 條
申訴會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邀請學者或專家諮詢、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鑑定人員及諮詢學者、專家之迴避,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關於申訴會委員迴避之規定。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
第 13 條
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就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曾為該採購之承辦或監辦人員。
三、曾參與該事件之異議處理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機關、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五、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