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述及作業流程。
二、基地環境現況及相關法令分析。
三、整體工作進度及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
四、服務費用(採固定服務費用者,提供服務費用分析)。
五、規劃設計理念及構想說明(例如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住民參與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
六、設計圖,包括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等表現方式。
七、設計採用之材料、構造說明。
八、相關法令應提計畫書圖項目等。
九、工程經費概算及主要工程項目之經費分析。
十、營建計畫分析。
十一、品管計畫(含技術服務及重要工程施工項目)。
十二、服務計畫內容、圖說、服務建議書之章節次序等。
十三、工作組織及主要工作人員學經歷、專長。
十四、廠商信譽及實績。
前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於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時得免載明。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 EN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
二、廠商所應具備之專任技術人員及此等人員所應持有之證照或資格,或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之資格條件。
三、服務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目標或成果。
四、服務之提供涉及材料、設備或場所之供應者,其規格。
五、廠商應提出之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
六、廠商或其主要工作人員所應具備與招標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服務經驗。
七、收受服務建議書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八、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與優勝者議價之方式及決標原則。
十一、計費及付款方式。
十二、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對於未獲選者之獎勵方式及其作品之處理方式。
十五、委託服務費用之預算、預估金額或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十六、其他必要事項。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屬第九條之專案管理者,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