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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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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4 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