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官遴選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第 13 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司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
經前項遴選通過轉任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法官遴選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
第 7 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轉任法官。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但同時具有前項所定資格者,同年度僅得擇一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或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不得重複參加。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