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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依前條審議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
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