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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EN
第 13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
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第 4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