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非常上訴以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 定自明,如判決尚未確定,則雖發見該案件之審判程序有所違背,儘可依 通常上訴程序救濟,要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公示送達,以被告之住居所、 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始得為之,如被告所在地甚明,不向其所在地送 達,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以為送達,即不發生送達之效力,對於在軍隊 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 條所明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並亦為刑事訴訟程序所應準 用,既有此特別規定,自亦不能視為所在不明,倘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 達,即不能發生送達之效力,從而此項方式所送達之判決,無由確定,自 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訴願決定書之送達,除依訴願案件送達書類辦法之規定外,應準用民事訴 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於在軍隊服 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本件原告於提起訴願時以迄訴願 決定書送達當時,迄係在營服軍役中,乃該訴願決定書仍係送達於原告之 住所,揆之上開規定,已有未合。且當送達於原告住所而不獲會晤原告, 係由原告之姊李某代收。查該李某住址雖與原告在同一處所,但既早已分 戶,尤難認係與原告共同生活之同居人,其收受送達,更不能謂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是原告對於訴願決定書,尚難認為 已受合法之送達。其提起再訴願之不變期間,即屬無從起算。再訴願決定 遽認其提起再訴願已逾法定期間,予以駁回,自屬無可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