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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解釋文: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 、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及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 …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 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符合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 129 條所規範 ,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 129 條 之問題。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 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 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