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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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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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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破產法
第 128 條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84 條
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
第 86 條
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第 120 條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