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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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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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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27 條
貨運業者因收取運送費有留置運送物之必要時,依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47 條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