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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