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係以執行刑罰之公務員對於應執行之刑 罰故意為違背法令之執行,或故意違背法令不為執行為要件,至對於受刑 人應否加以腳鐐,係屬於監獄法規之戒護問題,與受刑人刑罰之執行無關 ,原判決以舊監獄對於犯人例須加帶腳鐐,上訴人未將某甲等加鐐而將帶 鐐之某乙等開去腳鐐,認為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犯罪,顯有未 合。
2.
裁判字號:
廢
25 年上字第 22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充任管獄員,擅將執行徒刑之某甲,縱令出監至某乙家與丙女結婚 ,自係對於應受執行之人犯違法執行刑罰,原審認為不執行刑罰,依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處斷,實屬未當。
3.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11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執行吏,不包括管獄員在內,若管獄員對於 執行徒刑或拘役之監犯,而不依法拘禁,准其自由出外住宿,即屬違法執 行刑罰,應成立該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