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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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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第 126 條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0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11 日
解釋文: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刑罰之規定,旨在防止發票人濫行 簽發支票,確保支票之流通與支付功能,施行以來,已有被利用以不當擴 張信用之缺失,唯僅係該項規定是否妥善問題,仍未逾立法裁量之範圍, 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