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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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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26 條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88 條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