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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公有荒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勘測完竣,並規定其使用計畫。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行政官署依土地法規定,對於公有荒地辦理招墾,係屬其公法上職權事項 。其不許承墾之表示,應屬公法行為之處分性質,原告對之不服,自得依 訴願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