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官署、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內之執事人或
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局信差為便利起見,得將文書付與上列各機關
內接收郵件人員,此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
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郵局送達訴訟文書實辦理第七條所明定。關於訴
願案件送達書類之詳細方法,在訴願案件送達書類法中未規定者,參照司
法院院字第七一六號及第九九二號解釋意旨,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送
達之規定。而郵局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則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
條之補充規定,關於訴願案件書類之送達,自亦應有其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