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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215 條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1.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2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其因此項職務所為之 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五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 死亡,而有以遺囑指定之遺囑執行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 規定,其訴訟程序,即應由遺囑執行人承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