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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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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廢
74 年台上字第 13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 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乃原判決立 文竟將上訴人接受邀宴及召妓玩樂之不正利益,折算新台幣三千八百元, 併予宣告追繳沒收,即難謂洽。
2.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11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一)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 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 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 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 不得謂為賄賂。 (二)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繳均採共犯連帶說,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二 ○二四號解釋可循。上訴人等多人違背職務共同向人索取賄款三千 六百元,如應論以因共同受賄而違背職務之罪,縱上訴人僅分得二 百元,亦應就賄款全部負連帶責任,殊無僅沒收追徵分得二百元之 餘地。
3.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7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某甲原無交付賄款之意思,其虛予交付,意在檢舉上訴人之犯罪,以求人 贓俱獲,既非交付賄賂,則上訴人陷於圈套而收受該所送款項,自亦無從 成立收受賄賂罪,僅應就其前階段行為,成立要求賄賂或期約賄賂罪。
4.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4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雖同時向數 人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祇成立單純一罪,原判決認上訴人同 時與林某等三人期約賄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自屬違 誤。
5.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8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 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 應為而不為者而言。
6.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6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罪,係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為要件,如 果僅有恐嚇行為,並無使人交付財物之表示,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因其為 公務員有職務關係之故,則應成立收受賄賂罪,要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
7.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34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收受賄賂罪,以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非法收受報酬為必要,若公務員就非職務之行為取得人民財物而出於恐嚇 或詐欺之行為者,則應成立恐嚇或詐欺之罪。
8.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1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收受賄賂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故公務員因某種職務同 時向數人受賄,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僅應成立一罪。
9.
裁判字號:
27 年上字第 7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使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本於 行賄之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可言。
10.
裁判字號:
27 年渝上字第 4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收受賄賂罪,不論其受賄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而期約賄賂 ,則為收受之先行行為,如果先期約而後收受,則其期約行為當然為收受 行為所吸收,原判決以上訴人之收受賄賂為期約當然之結果,與因他人自 動交付賄賂而收受者不同,認收受行為應為期約所吸收,因而諭知上訴人 期約賄賂罪名,自欠允洽。
11.
裁判字號:
廢
24 年上字第 36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瀆職罪之賄賂,係指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職務上行為所給付之 不法報酬而言,所謂職務云者,必須屬於該公務員或仲裁人權限範圍內之 事項,始足以當之。
1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7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縣保衛團之法定任務,縣保衛團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已有明白規定, 偵查賭博犯罪,既不屬其職務範圍,則該團甲長人等,因不禁賭博而有收 受財物情事,自不生瀆職問題。
13.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39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要求賄賂,係指公務員以關於其職務之行為向他人要索不法利益之交付而 言,如藉勢勒索,使他人心理上發生恐怖為其取得財物之手段,即屬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恐嚇取財,與要求賄賂罪質不同。
14.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3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 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 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
15.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0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收受賄賂之罪,與公務員之犯詐欺或恐嚇取財罪,其罪質不同,並 非公務員關於財產上之犯罪,皆可指為賄賂,而論以瀆職之罪。
16.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9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交款果係因某公務員之恐嚇,而非出於上訴人之求情,即為恐嚇之 被害人,自難律以行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