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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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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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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第 121 條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101 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