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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除整塊材料挖製者外,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
前項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除主任設計者應適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其設備及人員,應依下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應具備:挖製裝置及水壓試驗設備。
二、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機械相關技師資格,並具一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者資格應具有從事相關挖製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