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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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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12-6 條
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作業月數占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未出港作業者,主管機關收回其單船配額之百分之五十。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
EN
第 12-2 條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一、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
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停止作業。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