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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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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12-4 條
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未全部取得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核給配額。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或受損致當年度顯無作業可能。但受讓他船之配額不予收回。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
EN
第 12-2 條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一、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
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停止作業。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