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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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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12-2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得併袋通關之貨物,因部分貨物無法通過報單收單檢核辦理通關,快遞業者得向海關申請拆袋,經海關核准後派員監視辦理。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
EN
第 12-1 條
進出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進口文件類及出口貨物外,不得併袋通關。但情況特殊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