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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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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2 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其標準比照第六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文: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 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 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 通法院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