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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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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優先留用,以年資及考績等次相等者為限。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第 5 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