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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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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職業學校、高級中學,包括其他同等之學校。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當等級學校肄業,得依修習系、科,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考試。但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4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