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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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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準用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之規定。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9 條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
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