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管理會委員及第十條人員均為無給職。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