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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被評論者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應在節目評論播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