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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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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 12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11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設立分支機構之審議。
三、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執行長之任免。
九、本中心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