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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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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金鼎獎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第 11 條
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參選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如獲獎或入選優良出版品推薦,應自該屆金鼎獎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得獎或優良推薦出版品之封面及簡介(含參賽者提供之推廣照片或圖檔)於金鼎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獲獎當屆專刊、金鼎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