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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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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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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EN
第 12 條
繳費人未於第四條第一項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計利息;計息日數自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
前項利息,以該季應繳整治費費額與其實繳費額之差額為計算基準,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單次計息總額未達新臺幣十元者,免繳利息。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9 條
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 條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物質產生量統計報表或物質進口報單,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
前項申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