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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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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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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甲、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六條就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定期申報之管理,並妥善保存備查。
二、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管理,依規定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並備具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三、其他製造、使用、貯存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工作。
運作人兼有運送行為時,除已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外,甲級或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辦理第十三條所定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9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第 17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第 13 條
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第四十條運送車輛依規定裝置有即時追蹤系統者,管理系統維持正常操作;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標示。
二、其他運送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