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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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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該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內組設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38 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組設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
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