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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審核通過補助之大型柴油車執行抽驗,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或大型柴油車車主應予配合。
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應自申請補助者完成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日起,保存車輛更換前之零組件至少三個月。
經審核通過補助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大型柴油車車主,應自車輛完成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起滿二十四個月起三個月內,應重新檢測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大型柴油車,應於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低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所適用之排放標準。
(二)黑煙不透光率1.0m^-1以下。
二、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且具改善效果。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達1.0m^-1以下未達0.6m^-1且具改善效果。
前項第一款馬力比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經汽車修理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完成噴射泵浦鉛封,或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所屬保養廠、國外原廠國內指定代理人或所屬保養廠出具文件證明車況正常且無不當擅自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者,無須檢測馬力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