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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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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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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以下簡稱國家報告),應每三年編撰一次,於每三年之第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國家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情及環境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吸收統計及趨勢分析。
三、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及措施。
四、溫室氣體排放預測。
五、氣候變遷衝擊影響及調適對策。
六、氣候變遷及系統觀測研究。
七、技術研發、需求及移轉。
八、國際合作及交流。
九、教育、培訓及宣導。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