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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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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2 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EN
第 5 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